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婚育管理办法(试行)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婚育管理办法(试行)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加强我院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婚育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我院注册学籍的全日制学生,上学期间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学院不提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结婚及生育子女。

二、需领取《结婚证》的在校学生,在学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到民政局登记结婚。

已婚学生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怀孕三个月内(按其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到学院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民族乡、镇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先申请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经女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生育。

学生可参阅其户口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了解相关生育政策,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生毕业需要出具婚育证明的,需提交毕业生婚育证明申请表》,学院原则上只出具其在校期间的婚育情况。建议学生在毕业后将档案、户口转入务工单位或人才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因特殊原因未将户口和档案及时转出的已离校毕业生,在毕业后2年内可回校办理婚育证明,需提供《毕业生婚育证明申请表》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务工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

四、在校生在校期间违反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除按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外,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取消个人当年评选先进和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的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因生育办理休学的,按《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六、学生办理婚育相关审批程序、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已婚学生生育卡及子女落户的办理请参照本文件附则一、二、三、四条款。

七、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八、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则:

一、学生婚育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其教学部核准学籍,各系部出具婚育证明,学工部审核,报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持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

二、学生到学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明时,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学生申请婚育审批表》、诊断证明(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孕情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入学前已婚的学生,入学后应及时提交原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务工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并到学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已婚学生生育(卡)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下同)的,在另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均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四、已婚学生子女的落户问题: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