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婚家庭再生育政策调整》的通知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将原《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的生育条件,由“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修改为“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根据省卫计委《关于落实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现就“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照顾再生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照顾再生育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

“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照顾再生育政策的执行时间,自2015年7月24日起实行。

二、关于“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照顾再生育的政策衔接。

(一)2015年7月24日以前,已经再生育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按照政策外生育处理。

(二)2015年7月24日至9月30日,已经再生育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可以补办生育证件,补办时限自2015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补办生育证件后按照政策内生育对待。逾期未补办生育证件的按照政策外生育统计上报。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处理。

   (三)2015年9月30日以后,符合“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政策规定未生育的家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程序。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工会

2015年9月21日